202012-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简介: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3号)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逐步建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经济补偿制度"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惠州市人民政<!--autointro-->
内容: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3号)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逐步建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经济补偿制度"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惠府〔2017〕19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范围为龙门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对象是龙门县范围内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统称为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标准:省级补贴资金30元/亩/年,县级补贴资金10元/亩/年。
本办法实施5年后再视经济发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基本农田补助资金筹措。县级补贴资金主要从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收益中列支,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六条 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各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含省市级补贴)应当分配给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后续管理、农村土地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支出。另外,可将发放至村集体的补贴资金统筹用于精准扶贫开发、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以及农田水利建设,允许按照村务公开等相关规定自主支配使用。
第七条 补贴条件。实行保护责任与保护补贴挂钩。享受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补贴: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
(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6个月的。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省的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规定程序办理。
(二)县级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由乡镇政府依据与县政府签订的上一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及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确定基本农田补贴面积,于每年4月底前报县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局于每年6月底前拨付上一年度县级补助资金至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第九条 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保障措施。
(一)县政府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召集人,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召集人,县监察、县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成员,负责研究和决定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具体事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实各乡镇(街道)年度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并会同县财政局制定拨付补贴资金工作方案。县财政局应确保县级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及时筹措,并及时下达省级基本农田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县审计局应依法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应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目的意义,营造"谁保护、谁受益"的良好氛围,增强政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共同坚守耕地红线的意识,使全社会更加自觉地参与到耕地保护中,促使社会共同监督补贴工作和基本农田保护。
(三)对污染、破坏或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外,必须扣发承担该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当年的补贴资金。在恢复原状或按相关程序补划基本农田之前,不再对该基本农田保护单位进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
(四)乡镇政府(街道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资金监督机制和资金拨付管理制度,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发放到村的补贴资金应纳入村务公开内容,资金使用账目应在村内进行公示,确保补贴工作公开透明;发放到村民小组或具体农户的补贴资金,在使用前应向村委申请并进行公示,确保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的基本农田补贴可按照此办法执行。
发布时间: 2020-12-20
标签: 永久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