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简介: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制定本指南。目 录1、适用范围2、编制依据3、术语和定义4、划定原则4.1 科学性原则4.2 整体性原则4.3 协调性原则4.4 动态性原则5、管控要求6、划定工作程序6.1 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6.2 开展划定工作6.3 各省(区、市)方案上报与审核6.4 方案批准与发布7、<!--autointro-->

内容: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制定本指南。


目 录


1、适用范围

2、编制依据

3、术语和定义


4、划定原则

4.1 科学性原则

4.2 整体性原则

4.3 协调性原则

4.4 动态性原则


5、管控要求


6、划定工作程序

6.1 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6.2 开展划定工作

6.3 各省(区、市)方案上报与审核

6.4 方案批准与发布


7、划定技术流程

7.1 开展科学评估

7.2 校验划定范围

7.3 确定红线边界

7.4 形成划定成果

7.5 开展勘界定标


8、命名与编码

8.1 命名

8.2 编码


9、成果要求

9.1 文本

9.2 图件

9.3 登记表

9.4 台账数据库

9.5 技术报告


10、附则

附录 A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附录 B   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方法

附录 C   生态保护红线综合制图

附录 D   生态保护红线汇总表

附录 E   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

附录 F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编写大纲


一、术语和定义


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国土空间:指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下的地域空间,是国民生存的场所和环境,包括陆地、陆上水域、内水、领海、领空等。


生态空间: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


重点生态功能区:指生态系统十分重要,关系全国或区域生态安全,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主要类型包括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防风固沙区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区。


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指生态系统稳定性差,容易受到外界活动影响而产生生态退化且难以自我修复的区域。


禁止开发区域: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以及其他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需要特殊保护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生态安全:指在国家或区域尺度上,生态系统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格局稳定,并能够为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提供生态服务的状态,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态安全格局:指由事关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关键性保护地构成的结构完整、功能完备、分布连续的生态空间布局。


勘界定标:指对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进行实地勘查、测绘,核准拐点坐标,勘定精确界线,设立统一规范的界碑界桩和标识标牌的行为。


二、 管控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流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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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7-20

链接: http://files.in5.cn/guifan/201705-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pdf

标签: 生态保护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