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绍兴市河长制工作规范(DB3306/T 015—2018)
简介: 河长制工作规范目 次前 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管理要求5、工作职责和内容6、工作任务7、巡查要求8、公开要求9、考核与问责参考文献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长制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工作职责和内容、工作任务、巡查要求、公开要求、考核与问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绍兴市范围内为推进和保障河长制实施的综合治水工作。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河长制在相应水域设立河长,由河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水域存在问题<!--autointro-->
内容:
河长制工作规范
目 次
前 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管理要求
5、工作职责和内容
6、工作任务
7、巡查要求
8、公开要求
9、考核与问责
参考文献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长制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工作职责和内容、工作任务、巡查要求、公开要求、考核与问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绍兴市范围内为推进和保障河长制实施的综合治水工作。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河长制
在相应水域设立河长,由河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水域存在问题的体制和机制。
水域
包括江、河、溪、渠、塘等水体。
注:塘指池塘、水塘。
两路两侧
指公路(省道、国道及高速公路)两侧,铁路两侧及主要风景区周边水域。
机构设置
本市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各水域所在设区市、县(市、区)及市直开发区 、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分级分段设立市、县、乡、村级河长,省级河长设立由省级机构负责。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本地区总河长。
乡级及以上河长由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负责同志担任,村级河长由村级负责同志担任。跨行政区域的水域,原则上由共同的上级负责同志担任河长。
乡级及以上河长管理的水域应设立河道警长,全力护航河长制工作。
县级及以上河长应明确相应的联系部门。
市、县(市、区)及市直开发区应设置河长制工作机构,实行集中办公,乡级可根据需要设立河长制工作机构或落实人员负责河长制工作。
河长制工作管理架构图如下图所示:
发布时间: 2018-08-01
链接: http://files.in5.cn/guifan/201808-河长制工作规范.pdf
标签: 河长制